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许昌鹏浩管业有限公司 许昌惠文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许昌鹏浩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付原告许昌惠文商贸有限公司为其代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877625元及其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4年10月28日计算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 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26695元、公告费6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