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亿鑫兴农食品有限公司 许昌市商标印刷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亿鑫兴农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许昌市商标印刷厂加工费216560.35元及违约金(以216560.35元为基数,2019年8月14日至2019年8月19日之间的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违约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许昌市商标印刷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773元,由被告河南亿鑫兴农食品有限公司负担4063元,原告许昌市商标印刷厂负担27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被告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