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崇明供电公司 上海裕安淡水养殖场 上海恒大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裕安淡水养殖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71000元; 二、被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崇明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35500元; 三、对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97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8110元,被告上海裕安淡水养殖场负担人民币7243元,被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崇明供电公司负担人民币36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7-25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