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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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安润科技有限公司 大庆市让胡路区好运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6民初38号 原告:黑龙江省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刘世成,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该行职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该行职工,住***。 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好运来有限公司,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 原告黑龙江省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支行与被告大庆市安润科技有限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好运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依法经公告传唤未到庭。 驳回原告黑龙江省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886.46元,退回原告黑龙江省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