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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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9)鲁1102民初181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及延迟给付部分; 二、变更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9)鲁1102民初18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苏G×××**/GAE22挂号牌半挂车商业三险赔偿限额261811.13元内向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支付货物损失款261811.13元; 三、变更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9)鲁1102民初18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支付货物损失款261811.13元的利息(以261811.13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261811.13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原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支付货物损失款161688.87元; 五、原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支付货物损失款161688.87元的利息(以161688.87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人民币161688.8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9850元,由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295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负担4262.5元,由原审被告***负担263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84.1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负担1327.1元,由原审被告***负担335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