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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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1民初18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付***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9610元; 二、维持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1民初185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1民初185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商业三者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付***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6021元,***收到该赔偿款后10日内返还***垫付款8350元。 上述款项直接汇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中国建设银行罗山县支行账户(卡号:62×××66)。 一审案件受理费3784元,减半收取计1892元,由***负担184元,***负担17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14元,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