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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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1民初18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付***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9610元;

二、维持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1民初185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1民初185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商业三者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付***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6021元,***收到该赔偿款后10日内返还***垫付款8350元。

上述款项直接汇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中国建设银行罗山县支行账户(卡号:62×××66)。

一审案件受理费3784元,减半收取计1892元,由***负担184元,***负担17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14元,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1-11
发布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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