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南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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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平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南宁分公司于2008年7月10日签订的《工程合同》无效;

二、被告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488,243元;

三、被告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自2014年10月20日起,以1,488,243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03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6,957元(含鉴定人员差旅费10,000元),共计76,660元,由原告***负担32,488元,被告上海平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被告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负担34,1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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