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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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三明怡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576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被告三明怡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欠工程款人民币576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给原告广州市成鑫温室设备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成鑫温室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028元,由原告广州市成鑫温室设备有限公司承担2468元,被告三明怡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115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广州市成鑫温室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三明怡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三明耿道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为标准计,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6-4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