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支行卡号为62×××01的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47819.18元及该款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应扣除已经偿还的利息2501.8元,利息、违约金合计不超过年利率24%的数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6元,减半收取计57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6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