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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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鼎湖绿洲房地产有限公司 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鼎湖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肇庆市鼎湖绿洲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交付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肇庆市鼎湖区*********************屋。 限被告肇庆市鼎湖绿洲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7年6月1日至交房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271725元为基数,分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至5年期贷款年基准利率4.75%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15.77元、财产保全费912.62元,由被告肇庆市鼎湖绿洲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420.50元,由原告***负担507.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14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