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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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灿彰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绥阳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绥阳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7525民初35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八面通林业局砍椽沟经营所退休职工,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 被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灿彰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MA36Y2NT20,住***。 法定代表人:熊斌,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492000671P,,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统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7846487XR、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五四路与化民营路交叉处闽桥大厦 负责人:王硕,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灿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