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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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大唐高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中递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向原告宜春佳和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76590元,并自2019年4月23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6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四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4×××07。如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