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银川瑞运商贸有限公司 哈密民心源超市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0)新2201民初226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第二项,即“一、哈密民心源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银川瑞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78,649.77元;二、哈密民心源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银川瑞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78,649.77元的利息,利息自2020年6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0)新2201民初2265号民事判决书第三、第四项,即“三、***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四、驳回银川瑞运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对货款178,649.77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银川瑞运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873元,减半收取计1,93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37元,均由哈密民心源超市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