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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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泰旻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乾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乾盛誉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乾盛誉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乾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泰旻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 二、被告上海乾盛誉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乾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泰旻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4年8月19日至2015年8月18日止的利息110,000元; 三、被告上海乾盛誉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乾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泰旻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自2015年8月1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25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1,629元,由被告上海乾盛誉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乾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泰旻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