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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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承德众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法院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承德众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理财本金55350.00元及利息(其中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的利息以理财款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2020年9月11日以后的利息以理财款本金553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330.00元(减半收取),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