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楼县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1民抗7号

抗诉机关: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楼县支行。

负责人:郭×1。

原审被告:郭×2,住***。

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楼县支行与原审被告郭×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作出(2016)晋1126民初107号民事裁定。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吕检民监[2020]141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1-27
发布日期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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