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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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楼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1民抗7号 抗诉机关: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楼县支行。 负责人:郭×1。 原审被告:郭×2,住***。 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楼县支行与原审被告郭×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作出(2016)晋1126民初107号民事裁定。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吕检民监[2020]141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