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经佳文化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瑞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联营纠纷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上海瑞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联合经营协议》于2018年9月12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瑞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入场费50,000元;

三、被告上海瑞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入场费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3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四、被告上海瑞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押金27,000元;

五、被告上海瑞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押金利息损失(以27,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3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六、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2元,减半收取计1,321元,由原告***负担449元,由被告上海瑞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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