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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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秦皇岛华捷运输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 山西亨鑫通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王海龙王×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6652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0327.9元,共计106851.9元。(已垫付的10000元在给付时予以抵扣) 二、由被告秦皇岛华捷运输有限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统筹险限额内赔付原告王海龙王×医疗费及其他损失共计132838.04元。 三、由被告秦皇岛华捷运输有限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统筹险限额内直接给付被告靳秀军靳×垫付原告王海龙王×的医疗费12500元。 案件受理费6005元,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负担2437元,由被告秦皇岛华捷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207元,由原告王海龙王×负担361元。 以上执行项目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秦皇岛华捷运输有限公司直接打到原告王海龙王×卡号为62305155200********×××的银行卡中;由被告秦皇岛华捷运输有限公司直接打到被告靳秀军靳×卡号为62284830384********×××的银行卡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 |
发布日期 | 2020-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