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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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号事故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万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误工费15290元、护理费1400元、交通费693元、住宿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以上共计30883元。 二、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41041.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1000元,共计43041.31元的70%计30128.92元(已支付的27000元在执行时予以核减)。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执行时,请将上述款项直接支付到原告提供的以下账户:1、户名:范艳生,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岚县支行营业部,行号:103173960505。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90元,减半收取计1945元,由原告***负担1121元(已预交299元),被告***负担8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2-5 |
发布日期 | 2020-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