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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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繁锦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闵江砼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民辖终11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六安市繁锦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樊良荣,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闵江砼制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树芹,执行董事。 上诉人六安市繁锦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闵江砼制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2民初2790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0-11-5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