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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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02民初6077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分行,住***。 负责人:唐文飚,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蔚,广西大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波,广西大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由:信用卡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19年8月20日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 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二凤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