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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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盘锦兴隆大厦二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盘锦兴隆大厦二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9,185.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照职工借款单中约定的利率分段计付利息至本息结清之日止(其中2017年2月9日的借款2019年2月3日之前以1,000.00元为本金计算,之后以460.00元为本金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00元(缓交1,950.00元),减半收取1,950.00元、保全费1,520.00元由被告盘锦兴隆大厦二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7-24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