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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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梅州市金顺泰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蕉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梅州市金顺泰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77534元; 二、被告梅州市金顺泰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从2020年1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的款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485.64元,由原告***负担34485.64元,由被告梅州市金顺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4485.6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20000元。被告梅州市金顺泰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0000元,拒不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18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