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新余市弘毅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余市弘毅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198200元及利息131892元。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新余市弘毅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4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441元,由被告新余市弘毅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被告***连带清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9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