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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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 新余市鑫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市鑫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付30072.99元; 二、驳回原告新余市鑫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8元(原告已预交363元),由原告新余市鑫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负担2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5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