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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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随州红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原告随州红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和管理服务合同》于2019年9月6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每月1790.40元×30个月-已交2241.52元)51470.48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1470.48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随州红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经营管理费1611.36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11.36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向原告***返还位于随州市高新区红星广场建材博览中心10-31号商铺,并从2019年7月1日起,每月按1790.4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租赁物占用费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完毕;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2020年1月23日至同年3月23日),被告应当向原告***免交租赁物占用费; 五、驳回原告***、原告随州红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5元,由被告***负担1400元,由原告***负担300元,由原告随州红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16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