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交费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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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支行 萍乡华维电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交费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交费通知书 (2020)赣0323执684号 萍乡华维电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李冬生申请萍乡华维电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的(2020)赣0323民初2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冬生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萍乡华维电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冬生802811元及按月息2%支付利息。 2、承担案件受理费13697.5元,执行费10565.08元。 上述款项汇至本院下列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支行 主账户户名:芦溪县人民法院 子账户户名: 账号:95588315040********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 特此通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