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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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峙县三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武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3245.05元、护理费4830元、丧葬费3788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500元、尸检鉴定费1500元、死亡赔偿金10037.95元、车辆损失1000元共计121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8955.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元、营养费840元、死亡赔偿金297422.05元共计361417.11元的60%为216850.2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7元,由原告***、***、***、***、***、***负担1168元,由被***、繁峙县三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6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25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