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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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23569.3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1450元 三、驳回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第一、二项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69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减半收取为1935元,由二原告***、***承担435元,被告***承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14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