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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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朝阳宏跃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68.94元、误工费9,445元、护理费11,851元、营养费5,250元、残疾赔偿金63,640元、精神抚慰金9,546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2,440元,合计人民币103,670.94元的60%即62,202.5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朝阳宏跃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2元,原告***负担657元,被告***负担9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7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