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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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事案件执行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1-19
发布日期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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