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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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鹰潭市龙虎山枫香山庄大酒店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被执行人鹰潭市万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鹰潭市月湖区证号为鹰房权证月湖字第A-××7、鹰房权证月湖字第A-××8不动产。 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冻结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1-15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