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省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
山西寿阳段王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保险金115786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赔偿被告***保险金421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第二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5元,减半收取1478元,由原告***负担148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负担13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20
发布日期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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