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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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省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 山西寿阳段王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寿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保险金115786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赔偿被告***保险金421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第二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5元,减半收取1478元,由原告***负担148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负担13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0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