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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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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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华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正阳天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亿二千三百七十六万八千二百三十二元八角四分、利息(自2018年9月1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实际付清未偿还款项之日,以人民币二亿二千三百七十六万八千二百三十二元八角四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华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正阳天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华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正阳天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三十一万九千四百四十二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华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正阳天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