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60851.23元、利息6305.97元(利息算至2019年7月30日)及自2019年7月31日之后的利息(以60851.2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 二、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2元,减半收取906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812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8-25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