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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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分行 天门新宇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分行与被告***于2016年6月2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分行偿还截止2020年5月18日借款本金306823.54元,利息7410.08元及逾期罚息31.29元,合计314264.91元,并以借款本金306823.54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罚息;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分行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 四、被告天门新宇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14元,由被告***、***、天门新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分行已垫付,不予返还,执行时由被告***、***、天门新宇置业有限公司迳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7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