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山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伊中民终字第363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670元,由***、***负担1240元,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山屯支行负担64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670元,由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山屯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