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山屯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伊中民终字第363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670元,由***、***负担1240元,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山屯支行负担64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670元,由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山屯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0-10
发布日期 2020-11-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