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重开电气有限公司 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7)兵9001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重开电气有限公司货款404850元”; 二、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7)兵9001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原告重庆重开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上诉人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上诉人重庆重开电气有限公司货款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18378元; 四、上诉人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上诉人重庆重开电气有限公司货款404850元自2020年4月24日本判决生效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446元(上诉人重庆重开电气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833元(上诉人重庆重开电气有限公司预交3460元、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预交7373元),合计16819元,由上诉人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重庆重开电气有限公司预交的12906元,由上诉人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与上述款项同时给付上诉人重庆重开电气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