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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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46万元及截至2019年10月20日的利息5849780元; 二、被告***、***、***自2019年10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2646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三、被告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正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468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50360元,被告***、***、***、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014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5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