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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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重庆三线工贸有限公司 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 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 重庆嘉利建桥灯具有限公司 重庆三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大连国金石油有限公司对被告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享有如下债权:票据号码为190765300003920190116327759928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8月21日止; 二、驳回原告大连国金石油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889.6元,由被告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