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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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8民初96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8民初96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东营通中商贸有限公司汇票票面金额5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9元,均由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