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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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坤瑞格拉威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美邦塑胶有限公司货款278,285.5元; 二、被告杭州坤瑞格拉威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美邦塑胶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以278,285.5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三、对被告杭州坤瑞格拉威宝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928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7,948元(原告上海美邦塑胶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杭州坤瑞格拉威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964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5,234元由被告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3-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