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无锡市东方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 增城永耀纸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增城永耀纸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4062.5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如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则该账户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冻满为止。查封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8-0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