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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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锦虹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拖欠的工程款4101678.66元及欠款中2874022.03元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自2018年9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以月利率6厘为限)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宁波锦虹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48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付27569元),由原告***、***负担6206元,***、***负担18842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支付),由原告***、***负担3761元,***、***负担1239元;鉴定费142437元(被告宁波锦虹建设有限公司已支付),由原告***、***负担35293元,***、***负担1071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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