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杭州福润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民终122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福润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现在上海市青浦区新收犯监狱服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

上诉人杭州福润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26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按上诉人杭州福润运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盛萍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陈玉

裁判日期 2020-11-10
发布日期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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