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4万元; 二、确认原告***对被告南京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债权134万元; 三、一、二项内容不得重复执行,原告***在取得南京福地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债权清算所得款项,应在被告***承担债务清偿中应予扣除; 四、被告***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进行追偿; 五、驳回原告***要求***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276万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00元,由原告***负担22740元,被告***、***负担168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