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4万元;

二、确认原告***对被告南京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债权134万元;

三、一、二项内容不得重复执行,原告***在取得南京福地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债权清算所得款项,应在被告***承担债务清偿中应予扣除;

四、被告***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进行追偿;

五、驳回原告***要求***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276万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00元,由原告***负担22740元,被告***、***负担168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0
发布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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