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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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医疗费267193.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50元、营养费1540元、交通费1540元,以上共计274123.4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75元,减半收取2787.50元,由被告郑州光新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