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投资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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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投资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学路支行对河南省豫商企业信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在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学路支行开立的92×××74账户内的资金享有质权; 二、不得执行河南省豫商企业信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在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学路支行开立的92×××74账户内的资金3517951元。 案件受理费34944元,由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