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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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渭南市东恒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方赔偿死者张赵平、张文博、刘文刚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各27500元,合计825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方赔偿死者张赵平、张文博、刘文刚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各27500元,合计82500元; 三、被告中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按比例向原告方赔偿死者张赵平、张文博、刘文刚各项损失1000000元;其中张赵平亲属应得306512元,赵文博亲属应得279756元,刘文刚亲属应得413732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按比例向原告方赔偿死者张赵平、张文博、刘文刚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827313.45元;其中张赵平亲属应得253581.45元,张文博亲属应得231445.95元,刘文刚亲属应得342286.05元; 五、被告***在保险理赔限额范围外向原告方赔偿张赵平、张文博、刘文刚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930398.05元;其中张赵平亲属应得285178.05元,赵文博亲属应得260284.55元,刘文刚亲属应得384935.45元; 六、被告***对930398.0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列款项合计2922711.5元,***、***每人应得309888元、***应得1106982元、***应得207871.63元、***、刘竹平、***每人应得329360.6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七、被告渭南市东恒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不承担案件款赔偿责任; 八、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30317元,减半收取15159元,被告***负担10611元,被告渭南市东恒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