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印纪影视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广告分公司
东莞市星光布拉格影院管理有限公司
星光布拉格(北京)影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东莞市星光布拉格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备案登记,即停止登记原告***为被告东莞市星光布拉格影院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本案受理费为100元,由被告东莞市星光布拉格影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4
发布日期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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